單位分租要另訂租約嗎?
小欣:之前有關分租房間給你的事,業主同意了。
小天:太好了!那我是否需要跟業主簽一份租約?
小欣:你不用與業主簽租約,但要和我簽租約。而且租約同樣要按照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訂立,當中的簽名亦要“認筆跡”,以及繳納相應的租賃印花稅。
小天:冇問題!那租金方面,你想收幾多?
小欣:放心,我不會獅子開大口的。因為法律都有規定,除非我同業主另有約定,否則,我向你收取的租金,是不得超出或按比例超出原租約租金加上百分之二十。我現在支付的租金為六千澳門元,由於你所分租的房間,按該單位的租金比例約為二千澳門元,即我最多只可以收你的租金為二千四百澳門元(2,000元x20%+2,000元)。不過,我們是好朋友,收你一千五百澳門元啦!
小天:太好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七條、第一○一○條及第一○三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