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 全面預防懲處國安犯罪
修改“國安法”下周四表決
【本報消息】“國安法”修訂案將於下周四(十八日)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提案人指出,法案經通過後,“國安法”將由目前的單行刑法,提升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從而讓特區政府進一步提升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效防範和遏制外來干涉,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確保澳門社會持續繁榮穩定。
擴大犯罪手段範圍
法案修改“分裂國家”罪,建議有關犯罪改為可藉任何非法手段作出,不僅限於目前的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以因應當前相關犯罪形態非暴力化的趨勢,另建議引入“改變澳門特區或國家其他部分的法律地位”亦屬分裂國家行為。
修改“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建議有關犯罪亦改為可藉任何非法手段作出,同時建議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的罪狀,修訂為針對國家根本制度或國家中央政權機關的推翻或破壞行為,或針對有關機關行使職能的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行為,並將罪名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以全面保護國家憲法制度和機構的安全。
修改“煽動叛亂”罪,考慮到騷亂活動對國家穩定可造成嚴重危害,建議將煽動他人參與旨在危及或損害國家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騷亂的行為納入該罪範圍。
修改“竊取國家機密”罪,同時為配合特區的保密制度立法工作,該罪實際包含了竊密、洩密和相關間諜活動,並將“國家機密”的表述一律改為“國家秘密”,罪名則改為更合適的“侵犯國家秘密”。
修改“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建議“外國”由“澳門特區以外”的表述取代,刪除“政治性”的表述,並因應“保護管轄原則”的引入,犯罪行為不再強調必須在澳門作出,以強化防範來自境外的干涉。
法案完善補充適用的法律,建議增補《行政程序法典》、《行政訴訟法典》和《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以配合修法擬引入的訴訟措施和預防性措施所涉制度的適用。
教唆支持獨立成罪
引入“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建議強化刑事政策,將教唆、幫助、協助或資助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獨立成罪,毋須取決於該罪是否實施,以回應相關教唆或支持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可譴責性。引入“與澳門特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以取代現行法律“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預備犯罪一律處罰
引入處罰危害國家安全各罪的預備行為的統一規定,建議因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嚴重性,一律處罰故意犯罪(教唆或支持叛亂罪除外)的預備行為。
此外,法案又建議引入故意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其預備行為不得緩刑、屢犯不予假釋,以及延長界定累犯的規定;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