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登記的瑕疵的規定(三)
過去兩周本欄為大家介紹了如果民事登記存在瑕疵,會導致四種法律後果的其中三種——“登記在法律上不存在”、“登記的無效”及“登記的註銷”,今日會為大家介紹最後一種法律後果——“登記的更正”。
民事登記的更正是指因民事登記所記載的事項不準確而將其改正。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民事登記的不準確是指民事登記所具有的錯誤或遺漏並未導致登記在法律上不存在或無效的情況。
至於由誰負責相關的更正?根據上述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準確登記應由民事登記局登記官主動更正,又或應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而更正。如須予補正的不當情事、缺陷或不準確是屬有關機關的責任,則須依職權促使作出更正。
民事登記局登記官如須對不準確登記進行更正時,一般須透過行政證明程序作出,除非屬以下的法定情況,才無須透過相關的證明程序:一、書寫或漢字拼音的明顯錯誤;二、就所指出的登記繕立地點或日期出現錯誤;三、其他屬有關機關責任的不當情事、缺陷或不準確,且按照登記局的存檔文件顯示有可能作出更正;四、在以轉錄方式所作的紀錄上或在附註上所出現的錯誤是來自作為轉錄或附註依據的憑證,且該憑證上的錯誤已由有權限實體糾正;五、從證明文件顯示,死亡紀錄中不準確的記載非涉及死者的身份資料。
對於上述無須透過行政證明程序進行的更正,如民事登記局登記官認為有必要,則應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及作成筆錄,並以獨立批示或繕寫於有關文件、聲明筆錄或倘有的申請書上的批示而決定更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民事登記的更正會導致對被登記人或參與人的身份產生疑問,或對親子關係的確立有所影響時,則須透過在司法證明程序中所作的裁判進行更正。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事登記法典》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