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法倡協議代孕最高囚兩年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與政府代表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法案建議禁止代孕,如訂立代孕協議、口頭協議代孕或促使進行代孕者均可處予刑罰,最高處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
會議昨早十時舉行,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衛生局長羅奕龍等官員列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有委員關注在外地訂立代孕協議及生育小孩,會否被處罰?負責接生的醫療機構或醫生會否受連帶處罰等?政府代表表示,倘在外地訂立代孕協議及在外地生育小孩,法案未必管到;但外地訂立代孕協議、本地生育,又或本地訂立代孕協議及本地生育,均屬違法。政府會考慮委員提出的意見,進一步完善行文。
法案建議對非受益人,如離婚人士、非夫妻關係人士、未滿十八歲人士、或者精神失常人士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最高可處二至五年徒刑。倘兩人為夫妻關係,但在未經許可地點進行醫學輔助技術,則被處予行政處罰。
衛生局長處罰職權
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屬衛生局長職權,但涉及衛生局、其他公立醫院或有關工作人員的處罰,則屬行政長官職權。有委員提出,由特首處罰罰款會否太瑣碎,且現時新的法規多賦予監督實體(衛生局監督實體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處罰職權。政府稱會與法律顧問進一步研究需否修改。
另外,立法會顧問提出,由政府處罰公立醫院的罰款,行政繁複,而且罰款猶如“左袋放右袋”。政府解釋,由於“醫療事故法”及“個資法”都規定可處罰公法人,但亦有法案,如“非高等教育法”沒有對公立學校設罰款,會再作研究及完善。
法案過渡規定建議,醫學輔助生殖單位須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並取得衛生局長的許可。陳澤武表示,目前本澳合法的醫學輔助生殖單位僅山頂醫院及鏡湖醫院兩間,因此鏡湖醫院需在一百八十日過渡期內符合法律規定要件及取得許可後,才能續進行相關服務。亦不排除未來有新的醫療機構,如離島醫院等,在符合本法律要求及獲許可後亦可開設相關服務。
立法原則保護尊嚴
陳澤武引述政府重申,今次立法最大原則是保護人類的尊嚴及身份,禁止選擇嬰兒的性別、禁止為科研目的創造人類胚胎、禁止利用無性繁殖複製人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