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關注涉近親繁殖或特重疾執行標準
精卵子胚胎捐贈不涉酬金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細則性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法案建議規範於精子、卵子及胚胎的捐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不少議員關注近親繁殖或特別嚴重疾病的情況,政府稱會詳細考慮將來執行的標準,清晰表述以避免相關情況,同時亦將規定每人可以捐贈的次數等,法案並規範不得對捐贈的遺傳物質收取金錢回報。
須夫妻或事實婚
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衛生局長羅奕龍等列席會議,閉門會議約兩個半小時。陳澤武、委員會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法案建議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受益人須為不同性別的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如屬夫妻,彼等不處於離婚程序;年滿十八歲屬育齡,且非屬因精神失常而被宣告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
有議員關注育齡的情況,政府解釋育齡為十五歲至四十九歲,是普遍世界性的定義。有議員關注到若四十九歲後仍適合能否接受,政府稱,四十九歲以上人士經醫生證明不能生孕但健康的情況下,屬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受益人。他又稱,政府立場清晰,不容許單身、未婚人士可以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因內地等多地均不容許,認為會令相關嬰兒在單親家庭出生,在承繼、扶養、道德理論上亦不太好。
生仔或女無得揀
法案建議規範於精子、卵子及胚胎的捐贈,陳澤武引述政府強調一定不能選擇性別,不能選擇“生仔或生女”,但可選擇捐贈者種族。法案又建議,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單位在計算可要求的回報時,不得對捐贈的遺傳物質訂定任何價值,即不能收取金錢。
會上長時間討論接納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情況包括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雙方具遺傳風險的嚴重疾病或其他疾病,陳澤武引述有議員認為事實婚難以判斷,且之後沒有離婚的程序如何處理,政府解釋因本澳是葡國體系法律,有事實婚的存在,不能因此法案而不兼任事實婚,且民法典清晰事實婚的關係,不難證明事實婚的關係。委員會接受政府解釋。
僅許可無需續牌
至於許可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期限,政府稱只是許可,不需續牌,但違反法律規定,或不符合衛生局指引,可中止許可,再不改善便會廢止有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