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修訂草案三審
六行為擬被認定為間諜
【中新社北京二十四日電】反間諜法修訂草案二十四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三審。
明確網絡間諜行為
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關於網絡間諜的規定,明確網絡間諜的行為方式: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草案三審稿明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一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是,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
三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四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五是,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六是,進行其他間諜活動。
加強保護個人信息
此外,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平衡反間諜工作與保護個人、組織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加強在反間諜工作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例如,草案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只能在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才能適用查驗、查閱、調取等措施,避免權力濫用。涉及間諜行為的網絡信息內容或者網絡攻擊等風險已經消除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恢復相關傳輸和服務的決定。
反間諜法是規範和保障反間諜鬥爭的專門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發揮重要作用。現行反間諜法前身是一九九三年制定的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的是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方面的職責。二○一四年,在原國家安全法的基礎上,修訂出台了反間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