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新文本
政府將不同層次監管公企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是次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表示,新文本在全資、控股和參股公共資本企業有不同層次的監管,同時會設立主管部門,是以股東身份作監管。
公資控股具兩要素
閉門會議逾兩小時,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李靜儀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新文本進一步清晰定義,主要分為全資、控股、參股和附屬企業等,新文本明晰法案主要規範全資及控股企業,而對於政府佔資本較少的參股企業則參照適用部分條文;附屬企業由母公司作監管主體,不是由該法直接監管。下周將繼續舉行會議,討論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的不同層次的管理,以及要求母公司對附屬企業的監管。
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公共資本控股企業有兩個要素,包括由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持有出資、具控制權的公共資本企業;若由澳門特區或其他公法人直接出資持有,但不具備控制權則屬參股企業,核心要素在於政府對公司或商業企業在經營及運作施加控制性影響,包括投票權和資本額出資比例等。
新文本僅少許調整
新文本對一般原則及履行公共出資人的職責方面亦有小部分調整,一般原則涉及公共利益的原則、有效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市場化營運原則及公開透明原則。新文本修改不多,但委員會關注參股企業如何實現謀求公共利益的原則,政府解釋是根據公司設立的標的及宗旨而定,進而對應相對要實施的目標;又舉例如公開透明原則,相關公司有公佈資料的要求,全資及控股及附屬企業要按法定要求作公佈,但無提及參股企業必須公佈,而是參照公佈資料的內容作公佈。
履行公共出資人的職責方面,政府表示,公共出資人對其持有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是通過主管部門代表公共出資人以股東身份作出監管,但不是主管部門取代行業上的監督實體的角色,有關做法是參照內地國資委的模式。
公資企業將有變化
李靜儀表示,新文本進一步清晰法律適用範圍,除了設立於澳門特區的公共資本企業,在本法律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公共資本企業,但與公共資本企業設立地法律有抵觸的情況除外。
政府希望體現政府出資,公帑要合理運用,希望整個制度有基本監管,包括後續評核等。
公共資本企業對外公佈資訊平台顯示,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有十六家,少於百分之五十有七家。
李靜儀引述政府指出,將來法律生效後數量有變化,目前政府出資比例為百分之一的澳門電訊,政府將來不再出資;行政公益法人持有的公共資本企業不納入該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