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例主要針對二○一九年
鄧炳強:國安法未涵蓋廿三條
【香港中通社十六日電】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長鄧炳強十六日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主要針對二○一九年情況,但不包括基本法第廿三條提及的全部七個罪類;現有一些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可以應付部分現時情況。
當天,鄧炳強在電台節目表示,法庭對譚得志案及羊村繪本案的判決,證明煽動罪屬必須,同時需要新措施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舉例指出,眾籌或會被危害國安分子利用,因此考慮就此立法;另外會就關鍵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進行立法,特區政府會不斷完善法例。
鄧炳強稱,市民對國家安全有警覺性非常重要,國家安全的防禦離不開宣傳教育,要令大眾知道何謂國家安全,香港正面對哪些國安風險及如何減低風險。全世界文明地方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例,包括美國和英國,去年英國提出的國家安全法案,就提出間諜罪、破壞罪和境外干擾罪。
近日,香港政法界關於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的聲音多了。香港大律師公會更赴北京,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會面。公會主席杜淦堃在會面後表示,大家都同意廿三條立法“很快會發生”。
香港國安法規管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部勢力,但未規管叛國、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