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手段必要且重要
在當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大國關係、國際秩序深刻調整,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並日益錯綜複雜,國家面臨更多變的安全和發展環境,各種可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也任重道遠。
就在二○一九年,香港修例風波下的反中亂港勢力公然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破壞香港法治,對國家包括香港的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充分暴露出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和現實風險。二○二○年六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公佈實施使香港由亂及治,一法安定香江,國安修法不僅進一步健全了國家安全制度體系和“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也給澳門特區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提供借鑒。
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社會穩定是國家強盛的前提。澳門特區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有必要依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引,配合新時代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需求,並根據澳門社會實際情況,及時就《維護國家安全法》查漏補缺,使之成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達至與國家及香港特區相關法律維護國家安全的同等標準,從而提升特區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維護澳門社會持續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
現行澳門國安法存漏洞
澳門國安法自二○○九年實施以來,對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現行國安法是一部僅限於維護政治、軍事和國土等傳統意義國家安全的法律,只涵蓋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的七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且對這些犯罪的防範力度十分有限。當前,國家安全威脅已向社會、經濟和網路等非傳統領域延伸,這為外部敵對勢力干預澳門特區事務,或利用澳門特區進行分裂、顛覆、滲透或破壞國家的活動,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間和可能性,現行法律所定的犯罪主體範圍、不法行為種類過於狹窄。因此,十分有必要將澳門國安法完善補強,對危害國家安全的主體及其行為作出更全面的規範。
具體而言,現有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刑事實體規範“網眼”過大,罪行規管範圍過窄,入罪門檻較高,難以有效防範、制止、懲治侵犯國家安全法益的犯罪。比如,分裂國家犯罪型態伴隨時代發展呈現非暴力化趨勢,而現行國安法規定分裂國家的犯罪手段限於“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未囊括發動違憲“公投”等非暴力手段。參考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條第1款以及香港國安法第20條,在本次修訂“分裂國家罪”中明確“非暴力行為”手段為非法手段,有助完善該罪的實體規範;又如,法案文本提出修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樣考慮到保護的對象過窄,除了未能涵蓋國家根本制度及中央其他國家政權機關外,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及香港國安法第22條規定保護的對象並不完全一致,為此,在本次修訂時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加入保護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政權機關及依法履行的職能,並同時加入“非暴力行為”規範。可以說,相關修改是基於形勢發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解決了以往入罪門檻過高、罪名設置不夠周密等問題。
懲處以非暴力手段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乃世界慣例
世界各國都高度重視維護國家安全,制定法例應對有關國家安全的各種威脅和風險,此次澳門國安法修訂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安的通行做法。針對以非暴力方式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予以懲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也多有體現。例如,葡萄牙《刑法典》第308條規定,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或者僭越或濫用主權職能,試圖將葡萄牙領土的全部或者部分從祖國分裂出去、交付外國或者依附於外國主權,或者侵害國家獨立或使國家獨立陷入危險,處10年至20年徒刑。西班牙《刑法典》第503條規定,以暴力或威脅侵入部長會議或某自治區政府會議所在設施者,或以脅迫或各種手段阻礙中央政府或某自治區政府的成員自由參加有關會議,如不按其他更嚴重犯罪論處者,處2年至4年徒刑。
對危害國安犯罪行為論罪處罰應遵循罪刑法定原則
澳門基本法和澳門《刑法典》均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亦適用於澳門國安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只有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的,才能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名論罪處刑。同時,修改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手段後的澳門國安法更嚴謹、更具操作性,明確了合法範圍內的言論自由,能夠做到最大限度地對居民言論自由的保護。
“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世而制。”在傳統和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下,要有效應對複雜多變的安全風險,築牢國家安全防線,澳門國安法需要與時俱進。期望本次全面修訂國安法,可以克服法律現存的問題,提升特區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障澳門社會長治久安,書寫“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新篇章。
澳門城市大學副校長 葉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