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普及 政府建議待決
咪錶位擬下月撤投幣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討論並簽署《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法案意見書,將提交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法案建議今年八月一日生效,其中路邊全面改用僅接受電子支付咪錶機的條文,將提前在五月一日生效。
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舉行,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介紹會議重點。法案建議將來泊車繳費包括現金及電子方式,但有兩種情況僅可用電子方式繳付,一是公共停車場的專用規章寫明;二是公共道路的泊車位。
舊機成本高影響回報
法案建議日後全面改用僅接受電子支付的咪錶機,受到委員會關注。提案人、即政府回應,現時公共道路泊車位收費系統(咪錶) 須兼備現金投幣功能,使用的型號較陳舊,導致系統介面反應及傳送資料的速度較慢。且兼具接受現金及電子支付功能的咪錶機 ,設計及生產成本相對高,對投標者以至日後的經營者造成一定影響,間接影響向政府繳交的回報金。
法案第十三條第四款“公共道路泊車位的泊車費用僅得以電子方式繳付”,建議在下月生效。政府指,倘法案獲得通過,必要時可封閉現有咪錶機的投幣口,不設過渡期並不妨礙法案的生效實施 。
現有合同或短暫延期
現有泊車服務合同將在本月底到期,政府回覆委員會表示,原則上法案獲通過後公開招標,基於現時難購置兼具接受現金投幣功能的收費系統,且電子付費方式日漸普及,故招標案卷中擬規定經營者可採用僅具備電子付費功能的收費系統。考慮到時間緊迫,政府承認不排除可能短暫延長現有合同期限。
此外,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公共停車場泊車費支付工具有多種,令不少使用者混淆,提醒政府要改善協調、採取便民措施。委員會亦關注泊車收費標準,政府擬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處理,不由法案直接規範,委員會認為要清晰標準讓居民知道泊車收費。政府回應,泊車費用事宜不屬須由法律規範的事項,且有需要配合政府政策適時調整,故宜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強調將來釐定泊車收費時,會考慮停車場周邊環境、實際使用情況等。
將來提供泊車服務的實體,包括交通事務局、自治部門或機構,或承批實體。政府指將來有公共實體或由承批實體來管理公共停車場,政府自己管理不排除以取得服務方式聘請專門公司負責清潔、保安。當涉及判給實體管理,政府取向是公開競投,特殊情況才直接磋商。法案亦訂定承批實體需符合的條件,並有使用、監察及處罰的規定,當中訂定公共泊車服務的使用規則,列明泊車位僅可由相應類別車輛使用。對於行政罰款額有否調整,政府表示基本上維持現行規章設定的額度,僅部分基於操作便利考慮而稍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