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安全 人人有責
升降設備作為大廈“心臟”,每天使用者極多,推動加強檢查及維修,對責任人、用家百利而無一害。明年四月實施的《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規定,正在使用的有關設備,若沒有定期檢測或張貼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責任人可被罰款最高十萬元。
部分使用年期較長的升降機,因欠缺維修保養,過去故障頻現,甚至引發嚴重事故。一直以來,民間要求升降設備強制年檢,政府於○二年起提出修法;歷經廿年,去年修成正果,對提升電梯安全保障走出重要一步。
新法規定,所有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責任人必須聘請保養實體負責日常保養,以及聘請檢驗實體每年“體檢”,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確保升降設備符合規範及運作良好。對小業主來說,憂慮保養費用金額高昂,甚或胡亂收費,加重負擔、影響睦鄰,緊張心態可以理解。
政府透過“樓宇維修資助計劃”,無償資助部分升降機保養或維修工程費用。不過,資助限額最高祇達工程總額三成,不少樓齡逾三十年以上,且管理機關成立年期較短的樓宇,普遍因維修項目繁多,致使維修基金不足以承擔剩餘金額;再者,不乏座數較多的大型屋苑,由於住戶多,集資有困難。
維修工作若因上述情況一拖再拖,管理機關也是無可奈何。說到權責,尤其針對沒有管理公司的大廈,當局如何確保負責任的管理機關,不會因上述情況受到處罰,甚至要自掏腰包解決?
新法實施後,當局將隨機抽檢百分之四至五的升降設備,如檢查後發現有問題,有關升降設備須暫停使用。責任人亦可主動要求政府助檢,費用由責任人自行承擔。也許有低層住戶認為使用升降設備次數相對少,但既屬大廈一分子,就應團結一致,負起自身責任。若然小業主“自掃門前雪”,必定降低大廈安全系數,最終可能自食其果。
距《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實施不足一年,當局宜在“過渡期”內,透過與物管公司、電梯檢測單位、團體合作,開展具針對性且靈活有效的社區推廣、教育,提供清晰指引,相信能推動正確守法,減少爭拗。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