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工作條例》下月施行
【中新社北京十二日電】中國國務院、中央軍委日前公佈新修訂的《徵兵工作條例》,自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優化徵兵流程
新修訂的《條例》服務中國國防需要,以提升兵員徵集質量為核心,以規範徵兵工作程序為重點,對徵兵工作全流程進行體系設計和整體優化,着力構建程序規範、責權明晰、平戰銜接、快捷高效的新時代徵兵工作體系,為軍隊兵員補充和儲備、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新修訂的《條例》共十一章七十四條。
主要從制度上健全徵兵組織領導機制,構建從國家到省市縣縱向貫通、從政府到高校橫向覆蓋的徵兵組織領導體系;優化徵兵組織實施辦法,完善體格檢查、政治考核、交接運輸、檢疫覆查等機制,依法、精準、高效徵集高素質兵員;加強徵兵綜合保障,推進徵兵信息化建設,強化監督檢查,維護公民應徵權益。
其中,在“徵兵準備”章節中,新修訂的《條例》要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適時發佈兵役登記公告,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對參加過初次兵役登記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信息核驗更新。
明確戰時徵集
在“審定新兵”章節中,新修訂的《條例》指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現役軍人子女,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准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優先安排到原服現役單位或者同類型崗位服現役;具備任軍士條件的,可以直接招收為軍士。
關於“戰時徵集”,新修訂的《條例》指出,國家發佈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法採取國防動員措施後,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必須按照要求組織戰時徵集。
戰時根據需要,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調整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條件和辦法。戰時根據需要,可以重點徵集退役軍人,補充到原服現役單位或者同類型崗位。
新修訂的《條例》還要求,應徵公民接到兵役機關的戰時徵集通知後,必須按期到指定地點參加應徵。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必須組織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戰時徵集的對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