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統一司法見解
中院改判莊荷詐騙罪
【本報消息】最近終審法院統一司法見解,澳門娛樂場已不是刑法定義的專營公司,有關工作人員不等同於公務員。中級法院在上月一宗上訴裁判中,便依職權將涉莊荷犯罪的“公務上之侵佔罪”,改判觸犯“詐騙罪”。
向五名同黨派彩
今個上訴案因一名賭場莊荷和五名內地人,在去年被初院合議庭裁定多項“公務上之侵佔罪”罪成而起。為案中第四被告的莊荷六罪囚四年半,首被告六罪囚四年,二人均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量刑過重;二○二一年五月至六月有六日作案,最後一次六月十四日,屬犯罪未遂,當日沒有成功將籌碼取出賭場範圍。莊荷又提出,其嗜賭欠債不堪壓力,受同事引誘才犯案。
案情指各被告事先已有計劃,由做莊荷的第四被告知道開彩結果後,其他被告落注及把風。於上述六日實行計劃,趁百家樂賭枱只剩各被告時,第四被告向同黨派彩,使博企合共損失二百一十八萬港元。
中院法官譚曉華、周艷平、蔡武彬組成合議庭。依職權審理有關犯罪是“公務上之侵佔罪”還是“詐騙罪”。根據終審法院在今年二月十五日的統一司法見解,在娛樂場工作的員工不等同於公務員,故改判觸犯“加重詐騙罪”。但由於上訴僅由被告提起,故維持原審判決的徒刑,沒有加刑。
獲減刑不准緩刑
不過,中院接納六月十四日的一項加重詐騙罪屬未遂,相關被告被即場截獲,取得的派彩籌碼未達至平穩狀態,亦未對輔助人造成實際損失。針對該罪,第一、四被告各判刑十個月、一年;第二、三、五、六被告各判刑七個月、七個月、十個月、一年。
最終判處首被告合共囚三年九個月、第四被告囚四年三個月;第二被告囚七個月(原囚九個月)、第三被告囚兩年九個月(原囚三年)、第五被告囚三年九個月(原囚四年),第六被告囚四年三個月(原囚四年六個月)。全部都不准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