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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辦民事登記的規定
今清涼多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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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4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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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辦民事登記的規定



    關於補辦民事登記的規定

    在澳門,民事登記屬強制性,《民事登記法典》規定了在澳門發生的出生、婚姻或死亡等事實均須作出民事登記。然而,倘若有義務作出相關登記的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有關登記,可以補辦嗎?

    對於彌補(即補辦)未在法定期限內須作的民事登記,原則上是可以透過《民事登記法典》所規定的特別方式來彌補,例如根據該法典第一四八條的規定,如死亡聲明未在法定期間作出,且死亡發生不超過一年,如欲補辦該死亡登記,則根據該法典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須透過民事登記局的登記官將該事實告知檢察院,再由檢察院向初級法院提出申請,以便其命令作出依職權進行的登記。

    然而,如果不能按《民事登記法典》特別規定的方式,彌補未及時繕立的民事登記,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按以下兩種方式彌補:

    一、如所遺漏的情況屬以“轉錄”方式繕立的登記,則有關遺漏的填補須透過向有權限的實體申請必需的憑證作為依據而進行。如該實體並無繕立有關憑證的正本,則應設法作出彌補,並向民事登記局送交有關憑證。

    例如男女雙方多年前在法定的情況下(例如在女方快將分娩的情況下)緊急結婚,但沒有辦理登記。由於法律規定緊急結婚須作“轉錄”登記,故他們如欲補辦,須向有權限的實體(例如當時分娩的醫院)申請必需的憑證,並以此憑證向民事登記局填補有關登記。

    二、如所遺漏的情況屬以“登錄”方式繕立的登記,或雖屬以“轉錄”方式繕立的登記、但不能按上項方式作出彌補時,則須透過在司法證明程序中作出的確定裁判予以彌補。

    例如甲於兩年前過身,但其親人一直沒有辦理甲的死亡登記(因死亡發生超過一年,故不能按上述提到的特別方式補辦),由於死亡聲明的記錄屬以“登錄”方式繕立的登記,如欲補辦,其親人就須透過法院訴訟並作出確定裁判後,才可以此作為依據作出彌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事登記法典》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一四八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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