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本質不應發生
林定國:不會交代被拒原因
【香港中通社八日電】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前,須通過甄別程序及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八日表示,國家安全事務相對敏感,公開討論有機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因此若海外律師申請被拒,行政長官不會交代原因。
當日,林定國在電視節目中表示,修例是為海外律師就國安案件來港出庭提供途徑和程序,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本質上不應該發生,允許海外律師申請已是例外情況。
他說,海外律師申請時需要自行決定提交甚麼資料,資料最重要的是有關聯性,有助行政長官判斷,不排除行政長官會就個案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但要視乎個別情況。
若申請人希望重新申請,就要考慮有無更多資料說服行政長官。
廿三條需時研究
被問到是否有正面或負面清單,林定國說,清單通常需要較全面,但基於國安性質,列明清單屬於不切實際,目前無計劃設正、負面清單。
對於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林定國說,正不斷研究,但需要時間考慮香港自身情況。他還說,對比兩、三年前,香港的國安教育水平已有所提升,有信心讓理性的人明白廿三條立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