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業介紹所退回或減收服務費的規定
小明早前透過“ABC職業介紹所”聘用了一名外籍家傭,但該家傭上班的第十天(合同依法訂定了三十天的試用期),突然向小明提出辭職,並離開了澳門。小明向ABC職介所求助並要求退款,職介所表示聘用服務已完成,恕不退款。ABC職介所的做法是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呢?
其實,《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廿九條第一款規定了兩種情況,職介所准照持有人須退回或減收服務費,包括:(一)服務使用者於試用期內,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二)基於非本地居民的自身原因而導致未能申請或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
對於須退回或減收的服務費為多少?根據上述同一條文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協議退回或減收更高的百分比的服務費,准照持有人須向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者(包括僱員或僱主),或者因非本地居民自身原因,未能申請或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而導致未能成功聘用外地僱員的僱主,退回或減收因提供法定服務而收取的百分之五十服務費,這是法定退回,或減收服務費的下限。
對於小明的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由於小明所聘用的外地僱員在試用期屆滿前無故離職,所以ABC職介所必須向小明退回因提供法定服務而收取的百分之五十服務費。此外,根據《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廿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職業介紹所准照持有人,須於接獲服務使用者書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退回已收取的服務費。
需注意的是,根據《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職業介紹所業務的准照持有人違反上述第廿九條的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爲,勞工事務局會按照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人士,向違法者科處二萬至五萬元的罰款。除被科處罰款外,根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工事務局尚可對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持有人,或不持有有效准照而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者單獨或一併科處下列附加處罰:(一)關閉營業場所,為期一個月至一年;(二)禁止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為期一個月至兩年。
註:本文主要參閱《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廿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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