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不報 觸犯刑法
假如有人不慎在公眾地方遺下財物,不論現金、錢包、還是手機等,他依然擁有這件財物的所有權。將拾得或發現他人之物不正當據為己有,根據《刑法典》第二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司法警察局在此鄭重呼籲,切勿因一時貪念而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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