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施行細則討論 同期實施
升降設備安全法明年四月生效
【本報消息】為執行《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律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並已經行政會完成討論。
法規將與《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於明年四月一日起同時生效,但有關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註冊及臨時註冊程序將自今年四月一日起開展。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土地工務局長黎永亮介紹,法規主要內容包括,訂定新安裝及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的登記和註銷登記程序,申請須附同的文件,明確保養合同須載明的內容;明確升降設備的檢驗和發出合格聲明書的程序,訂定合格聲明書的式樣,以及檢驗技術員每天可執行的檢驗工作上限,同時,列明升降設備更改工程的項目。
法規又規定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註冊、註冊續期、臨時註冊等程序,申請須附同的文件;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首次註冊、註冊續期和臨時註冊,以及特別檢驗等費用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現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須自《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對欠缺裝置及部件作必要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