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金融市場運作或最高罰千萬
“聯合定價”擬屬特別嚴重違法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續審《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涉及討論政府回覆處罰制度的條文。當中建議“干擾金融體系或擾亂金融市場運作”, 屬“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被罰款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舉例情況包括金融機構之間,操控外匯、利率市場、或資本市場相關價格,也涉及聯合操控市場定價。
詐騙案增提高刑罰
法案其中一項重點是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處罰,對於“未經許可接受公眾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罪”,陳澤武介紹,法案的第一百一十六條條文,將現行“從事業務”,改為“經營”,建議刑罰由“最高兩年”改為“二至五年”,並增加法人的刑事責任。政府書面回覆委員會改變的考量,是參考了外地法律,加上本澳近年詐騙案增加,不法分子以高息、高回報利誘投資或借貸,故提高刑罰。
行政違法方面,法案將“作出干擾金融體系或擾亂金融市場運作的行為”列為“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之一,可罰款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陳澤武表示,委員會認為上述行為表述籠統,需作清晰;政府書面覆稱情況有多種,舉例金融機構之間透過操控外匯、利率市場、或資本市場相關的價格,不當獲取利益,從而損害市場參與人的利益的行為,屬嚴重擾亂金融體系,或金融市場運作,當中包括聯合操控市場定價的行為。委員會最後認同以法案“兜底”形式設定條款。
信用機構受法規管
有媒體關注將公司股份大手拋售影響金融市場的情況,陳澤武指要是法案列明的金融機構的種類(第三條),如信用機構,才受本法案規管。
法案第一百二十四條,將“未遂”及“過失”情況也處罰,罰款上限及下限減半。陳澤武表示,立法會法律顧問提出行政法不罰“未遂”行為,政府回應會考慮是否不罰“未遂”行為,但會保留處罰“過失”行為。
陳澤武介紹,第一百一十一條“金融創新的臨時許可”制度,讓金融機構以外的合格實體(關於學術或科研及從事科技業務)能夠領取臨時許可經營金融業務,臨時許可為期一年,可續期兩次每次最長一年,即總共最長三年。政府回覆委員會稱,金融機構也可從事金融創新的業務,只須向金管局申請,經評估風險可控,毋須申領臨時許可。臨時許可到期後,經金管局向行政長官建議,臨時許可持有人可變為經營相關試行業務的金融機構,但須遵守法定申請程序。
委員會秘書林倫偉昨一同會後總結。陳澤武表示,對委員會提出的改善建議,政府將提交新工作文本,之後有需要會請政府代表到立法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