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告前教師詆毀五月續審
【本報消息】北區某校狀告一名前教師去年在網上公然詆毀學校,涉事前教師昨在初院應訊,認為自己發表的內容是陳述事實,和昨出庭的校方證人的版本不同。應辯方請求,法官向檢察院提取多位證人在另一案件的口供內容,審訊五月十七日繼續。
初級法院獨任庭昨審理案件。案情涉及二○二二年三月廿五日,臉書某討論區內一則關於“某惹火學校的十幾位老師公開欣賞學生裸露影片,再踢學生出校”的帖文,當中又提到“學生只是換取教局經費之工具”、“難怪有人不甘受辱,放火燒母校”。辦學實體提出自訴,狀告發帖者“公開及詆毀罪”,並要求賠償二十萬元。
被告指同事做法不當
發帖者姓郭,曾是該校的小學老師。他昨在庭上指曾在該校教書三年,二○二一年六月離職。上述影片,他認為屬兒童色情物,不應公開觀看。在二○二○年底某個星期一早上的教員室內,他匆忙趕回校上課,一位何姓老師邀請自己一同觀看該影片,當時約二十名老師在場,氣氛“非常熱烈”、“非常激動”,談及“好離譜”、“好核突”、“好大膽”、“好曳”。自己所看的是涉事學生蕭姓班主任的手機,片中六、七名學生在大廈天台。
郭某認為老師做法不當,沒有尊重學生;認為有涉事學生被退學和影片有關。被問發帖目的?他稱是履行公民責任,“作為老師,見到由得佢石沉大海,我過唔到自己嗰關”。自己亦曾檢舉事件,但檢察院歸檔處理。他指事發後曾頂撞上司。為何檢舉後仍要在網上發帖?郭強調,帖文中沒有公開學校名稱。被追問是否網絡審判?他辯稱性質同檢察院披露案件一樣,希望“普法”,“呢啲人法盲,理所當然以正視聽”。
輔助人一方的何姓女校長出庭指,影片在天台拍攝,當時香港發生學生失足墮樓事件,故校方關注的是學生人身安全,感覺學生只是貪玩,不涉色情。認為老師無可能傳閱影片,也從被檢舉事件知道老師沒有保留影片。學校對涉事學生最嚴重的處分是記大過,沒有學生直接被踢出校,當中也有幾名學生繼續原校升中。
提取另一案六人筆錄
何姓校長表示,事件被傳媒報道,影響當年三月幼稚園招生,流失四十六名學生,自己曾致電接觸兩名家長,明示或暗示不讓子女入讀和事件有關。也有三位已簽約老師因而不任教。認為被告發佈帖文,因為學校不和他續約,令他心存不滿。
蕭姓老師作證指,當時是收到學生家長通知,他收到影片要求處理。他指片中學生露下體時間不足一秒,但有學生站在大廈天台邊緣,在天台玩耍,焦點是學生安全,不涉及色情成分,也沒有和其他老師在教員室討論影片,沒有播給其他人觀看。辯方律師質疑證人所述和口供內容不同,在檢察院和輔助人不反對下,法官批准向檢察院提取另一案中,包括證人在內的六人的詢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