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處理大廈管理問題
澳門三十年樓齡以上樓宇超過五千幢,隨着樓齡不斷增加,老化及損耗日益嚴重,部分更長期缺乏妥善保養或維修,存在安全隱患。去年生效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在推動業主對大廈加強保養方面有一定作用。
讀者反映,當局近年加大經屋規管力度,尤其在維修保養上越見嚴謹,如未能順利召開業主大會並決議維修基金滾存和使用的大廈,但凡每個維修項目,都需要得到局方批核才能開展,這樣便令業主會角色顯得被動。由於本澳經屋數目不少,審批時間有時會因維修項目過多而延遲,造成的時間差會令業主會成為“磨心”,如被業主質疑沒有盡責履行義務,加大雙方矛盾。
很多業主會成立時間短,在欠缺足夠人力物力下,加上自掃門前雪的心態,少有業主理會,更遑論集資,試問怎能推動做好維修保養?業主會除不被理解,更常被抨擊以權謀私,成為眾矢之的。
政府加大監管力度,的確有助減少業主會的不規則行為;但若干預太多,可能對大廈維修保養工作造成制肘,更可能釀成業主之間的紛爭。當局宜加強與業主會溝通,適時提供協助,並按實際情況彈性處理審批程序,增加靈活性,以理順大廈管理問題。
悅 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