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引“為走私用途而建造船隻”罪
警檢五走私快艇起訴三船主
【香港中通社七日電】香港警方七日通報,前年檢獲五艘走私快艇,當天拘捕三名快艇的登記船主及掌管人,將起訴“為走私用途而建造船隻”罪,是警方首次引用相關條例。
案情指,前年十一月,警方接獲線報指,有走私分子將用作走私的快艇藏在偏遠地方。警方鎖定近大嶼山附近的淺灘突擊搜查,檢獲五艘快艇。調查期間,警方發現四艘快艇註冊用途為遊樂船,另一艘沒有記錄。
部分有黑社會背景
五艘快艇沒有設座位,未設有足夠的救生、照明、防火設備。警方懷疑快艇並非用作遊樂而是載貨,但檢獲的快艇仍新簇,應是有人接獲執法消息將船隻藏起來未使用。
三名被捕人士年齡二十八至五十九歲,部分人有黑社會背景。警方相信被捕人屬走私團伙的成員及主腦。
警方稱,這次是首次引用香港法例第六十章第十四A條“為走私用途而建造船隻”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七年及罰款二百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