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疫病防控 (上)
公共和私人動物診療場所經常會為動物進行疾病治療,在治療過程中有可能會發現動物染疫的情況。為加深他們對動物染疫病後的防控意識,盡快清除動物疫病隱患,本欄將一連三集為大家介紹第七/二○二○號法律《動物防疫法》對動物疫病防控所作的規定。
澳門動物疫病有哪些?
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二條的規定,“動物疫病”是指發生在動物身上,且可直接或經其他受感染媒介在動物之間傳播的疾病。根據第一六○/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動物疫病名錄》,目前已有九十三種動物疫病列入名錄中,例如:狂犬病、兔病毒性出血症、蛙病毒感染。
發現動物疫病怎樣做?
根據《動物防疫法》第六條的規定,如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場所負責人或獸醫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政署或治安警察局(僅在市政署正常辦公時間以外)作出具名申報。與此同時,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場所負責人或獸醫尚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將相關動物或其屍體留置於動物診療活動場所或其他適當的地點,直至市政署人員到場處理;
(二)清潔或消毒有關設施、設備及物品;
(三)隔離感染或懷疑感染動物疫病的動物。
須注意的是,如果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場所負責人或獸醫不按上述規定向市政署或治安警察局作出具名申報,又或者採取相關措施,屬於行政違法行為,行為人可被罰款五千至兩萬澳門元。
《動物防疫法》除規定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場所負責人或獸醫負有上述申報及採取措施的義務外,亦規定了如果市政署證實或有跡象顯示存在動物疫病發生或傳播的情況,該署可命令採取一項或多項防控措施。而具體有哪些措施?請留意下星期的《認識澳門法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動物防疫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