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查時未能提供資料來源
一地產公司違個資法罰萬三
【本報消息】有地產公司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致電作業務推銷,且沒有保障當事人的資訊權,被個資辦合共罰款萬三元。
不明來電索樓租售
個案摘要指出,有居民收到不明來歷電話,詢問會否出售或出租居住單位,當進一步查問如何得悉電話號碼及居住地址時,來電者便掛線,事後投訴人回撥來電得知是由A地產公司撥出,遂向個資辦投訴。
A地產公司回覆個資辦時指出,對有公司職員致電當事人作業務推銷一事並不知情,不清楚是哪一位職員致電投訴人,而相關個人資料的來源亦無法提供,推測可能是某位職員自行更新電話簿內的資料時過失致電投訴人。
從何知電話住址?
個資辦分析認為,作出地產推銷電話前應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否則不具正當性條件處理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且A地產公司未能提供從何取得投訴人的電話號碼,涉嫌違反個資法。亦未有清晰地向投訴人提供包括資料來源等資訊,未有履行相關查閱權的義務。考慮到該地產公司首次違反個資法,並以合作態度配合調查工作,但始終未能提供資料來源等因素,故最終合共處罰一萬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