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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造商擔責監督協調分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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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2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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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造商擔責監督協調分判商



《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案明確承造商負有最直接的監督 及協調責任

    一常會簽建築業職安健法案意見書

    承造商擔責監督協調分判商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舉行會議並簽署《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案的意見書,法案明確承造商負有最直接的監督及協調責任、建議調升處罰金額等,並將生效日期建議定為今年十一月一日。

    分判商須配合監督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法案建議在承造商負有的承攬的工程範圍,即使存在多個分判商、層層分判的情況,承造商須負有監督、協調所有分判商、協調各方合作的義務;分判商有義務配合相關承造商監督的要求,對於分判商無配合相關義務而出現事故時,相關承造商亦須負上責任,承造商可通過協議及民事渠道去追究分判商未有履行責任而造成的損失。

    工作環境安全衛生

    委員會又關注到相關工作人員的權利,舉例如當地盤有意外事故風險時,相關員工在法案沒有寫明其權利及如何避開意外事故。政府代表解釋,雖然法案沒有作相關規定,但現行勞工法已作保障,僱主要為僱員安排良好的衛生環境、安全條件,如當存在意外事故風險時僱主沒有提供安全環境,僱員有權拒絕提供相關工作,僱主不可因而對其作出紀律懲戒權,以確保僱員的權利。

    法案建議建立安全管理人員制度,承造商須於工程開展前估算整個工程在每個階段將會參與施工的工作人員數目,並於進行工程前按預計的工作人員數目,適時設置符合法案規定數目的安全督導員及安全主任。

    按規模設安全人員

    當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每日工作人員總數達二十名或以上,承造商設置一名安全督導員已符合法定要求。法案並規定安全主任的數目須因應工作人員的增加而遞增,以確保不同規模的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均能有效作出職安健管理,且安全主任有專職性要求,以及有准照制度及培訓課程等。

    根據政府提供資料,截至去年十月已有一千八百五十六人完成建築安全督導員課程(即將來擔任安全主任須修讀的課程),累計從業的澳門居民有八百一十九人;一千三百九十八人完成助理建築安全督導員課程(即將來擔任安全督導員須修讀的課程),累計從業的澳門居民有四百七十人,政府認為安全管理人員的數量能滿足市場需求。

    李靜儀又稱,法案較現行的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在罰款上有所提高,政府代表解釋是參考本澳近年的經濟水平及近年出台的法例規定的處罰金額,把現行的處罰上下限提升。針對危害程度較高的情況,例如造成人體或物料下墜等,會訂定較高的處罰金額,提高阻嚇性,以對事故發生起到預防作用。

    通過後十一月實施

    若法案獲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將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根據意見書指出,政府現正就工程及法律技術方面進行細節調整,爭取有關補充性行政法規能夠配合法案同步實施,進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的規範包括加強高空工作、密閉空間保護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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