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收禮或犯受賄罪
新年伊始,開工大吉,如私人公司員工藉“傳統習俗”的名目接受利益而簽收次貨,不但有機會觸犯受賄罪,須承擔刑事責任,更有可能被追討民事賠償,而健全的公司規章及工作指引,有效落實廉潔管理,確立誠信營商。
貪污行賄屬刑事
《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已於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在澳門正式生效,私人機構的貪污行為均屬刑事犯罪,一旦觸犯須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受賄”是指為私營部門實體辦事的人(例如僱員、受託人等)索取、接受或答應接受不該收受的利益,作為其違反職務上的義務,即不按規矩辦事的回報;而“行賄”是指為使替私營部門實體辦事的人(例如僱員、受託人)違反職務上的義務,而向其提供或承諾提供其不該收的利益。私營部門內的受賄罪及行賄罪最高可分別判處三年及二年徒刑,且不排除其他民事賠償。
或追討民事賠償
因此,一套健全的工作指引及公司守則,配合員工定期培訓,可使員工有效及依法完成工作。公司亦應訂立員工收受利益指引,列明收受利益的申報要求及流程,藉此提升公司形象及競爭力,避免員工誤墮法網。一年之計在於春,如果僱主仍未訂立員工廉潔守則,可藉新一年做好規劃,完善廉潔管理,助贏商機。更多私營部門防貪資訊可登入《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專題網頁︰https://www.ccac.org.mo/PrivSec/tc/index.html,如有意為機構人員舉辦《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專題講座,歡迎透過上述專題網頁網上預約,或致電二八三二 · 六三〇〇向廉署宣傳教育處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