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婉婷輸晒!
張婉婷歷時十載拍攝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剛公映即叫停,香港教育當局亦介入,涉及電影界與教育界世紀大件事。懷疑涉及——戲眞!人眞!情眞!以為至高的藝術評價,但,觸碰了保護私隱,香港特區珍貴的社會價値觀。
《給》影片“猝死”原因,劇中人阿聆,張婉婷母校的舊生,撰千字文訴衷情——拍攝期間,一直以為紀錄片是供校內放映或籌款之用。直至二〇二一年才知,校方及導演有將電影公映的打算。她多次反對,反映對公開私隱的憂慮,擔心公映後能否承受閒言閒語。透過校方向張婉婷反映希望得知剪輯內容……。張以“每人要求刪除這段那段,便剪不成紀錄片”為由拒絕。阿聆透露,“校內首映才看到電影,得出結論:我恐懼並拒絕該片公開放映……校方曾提供心理醫生,被指‘其狀態,該片不適宜公映。’”
阿聆文章訴説,曾要求導演把其片段剪走,對方以影片已通過電檢為由拒絕。校方其後草擬同意書,簽署後將授權校方參與電影節等,阿聆沒簽署。
校方拿出二〇一二年由阿聆父母簽署的文件,稱是同意書。阿聆揭露,“這不是一份簡單通告,列有詳細的細則,若阻止校方、導演監製將該片公映,或有法律責任;並指我成年後又繼續參與拍攝,以給予‘默許同意’的法律約束力。”
《給》是否好電影?阿聆表示很難評論,但尊重外間認為“該電影具有價値”的看法。可惜的是,此電影處理學生私隱及道德倫理等問題實在過於粗疏……。
反對電影公映的另一名主角:阿佘説:“二〇二一年學校內部首映才看到電影。有一幕是她提早離開英華新校舍開幕儀式後,在學校附近吸煙。萬萬沒想到會拍下來,未經同意便拍攝,感覺有點不受尊重。”
反對紀錄片公映,也沒簽署同意公映的新同意書,阿聆又揭,“經過一大輪掙扎後,跟那些大人們雞同鴨講一輪,算了,我簽吧,純粹是改變不到別人,就唯有改變自己”。
“紀錄片首先要取得當事人知情同意,包括用途及放映範圍。”教授説,“六個被攝者,兩個不同意,就要刪掉,最基本的。”
高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