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權“長臂”越伸越長
歷史上,美國長期持續、頻繁不斷地對各國實施“長臂管轄”。遭受美國“長臂管轄”的國家,既包括美國的盟友國家,也包括與其敵對或關係緊張國家。近年管轄範圍呈現不斷擴大趨勢,長臂越伸越長。
濫施“域外管轄”
據新華社報道,《美國濫施“長臂管轄”及其危害》報告指出,美國法律中“長臂管轄”專指司法機關對於住所或居所在其域外人員或實體實施的管轄,最初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四五年“國際鞋業公司訴華盛頓州案”中確立的一種司法管轄權,允許州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針對因被告住所不在該州而無法行使管轄權的情況,可以被告與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聯繫”為基礎行使“對人管轄”。
按照國際法,一國對域外人員或實體行使管轄一般要求該人員或實體或其行為與該國存在真實、足夠的聯繫。而美國行使“長臂管轄”採用“最低聯繫原則”,不斷降低行使“長臂管轄”門檻。與美國有某種極微弱的聯繫,如在美設有分支機構、使用美元清算或其他金融服務、利用美郵件系統等均構成“最低聯繫”。
美國為達到“長臂管轄”的目的,還進一步發展出“效果原則”,即只要發生在國外的行為在美境內產生所謂“效果”,不管行為人是否具有美國國籍或住所,也不論該行為是否符合行為發生地法律,均可行使管轄權。美國還不斷擴大“長臂管轄”範圍,對域外人員或實體濫施過分的、不合理的管轄,將美國內法律強制實施於域外非美國人員或實體,動輒利用別國企業對美元業務、美國市場和美國技術的依賴,對其進行處罰或威脅。
從本質上看,美國“長臂管轄”是美政府以美綜合實力和金融霸權為後盾,根據本國法律,對他國實體和個人濫施“域外管轄”的蠻橫司法實踐。
損別國正當利益
報告披露,在長期對外使用過程中,美國逐步發展出體系龐大、相互補充、環環相扣的“長臂管轄”法律體系,並不斷降低打擊門檻、擴大自由裁量權,成為美國推行霸權外交、謀求經濟利益的工具。這種做法無視別國主權,肆意干涉別國內政,嚴重損害別國正當利益,損害國際交往正常秩序。
報告表示,“長臂管轄”還成為美國濫施單邊制裁尤其是次級制裁的手段,強制域外取證是“長臂管轄”又一重要途徑,美國建立了各部門分工協作、聯手行動的全政府“長臂管轄”實施運作模式,不斷加強“長臂管轄”立法,在司法領域出現將“長臂管轄”理念運用到刑事案件傾向,這是對“長臂管轄”的極度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