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使用過期食材
新春佳節,市面很多店舖會製作各類賀年食品供消費者選購。不過,過往曾經有店舖為了節省製作成本,使用了一些過期食材生產賀年食品,不但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自己最終也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生產經營該法所定的食品(包括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以及不當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等),因而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例如經專家鑑定食用有關食品會對人體造成傷害),將觸犯“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可判最高五年監禁,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如果引致食用者身體完整性受傷害,則對行為人科處的刑罰,為對該情況可科處的刑罰,刑罰的幅度下限及上限均加重三分之一。
此外,即使上述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並未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危險,也會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罰款五萬至六十萬澳門元。
提提大家,市政署負責監察對《食品安全法》的遵守情況,如遇到有關食品安全的問題,可致電市政署的食安專線(二八三三 · 八一八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二○一三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十三條以及第十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