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體系法部分條文待釐清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開會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表示,會議討論過程順利,法案不少技術問題都較為清晰,但仍有部分問題需要政府清楚解釋,二常會將整理問題清單後交予政府代表回應。
解釋違法罰則
陳澤武、林倫偉指出,個別條文是二常會較為關注的,如“合併、分立或組織變更”的條文,當中的“組織變更”的定義,根據《商法典》指的是公司種類的變更,但法案中所指的公司形式則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政府解釋表述問題。
陳澤武指出,又如不少條文提到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主管人員”等字眼,政府應交代其範圍如何;又如“行政違法行為”條文中提到,“違反本法律的規定及載於金管局通告或傳閱文件內的規章性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科二萬元至一千萬元罰款”。
二常會認為有關表述過於籠統,因為條文中第二款又提到“構成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可科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罰款”。希望政府代表解釋清楚兩項罰則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