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貸利息補貼申請期延半年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80/2022號行政命令,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信用機構、金融中介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兌換店、現金速遞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於二〇二二年度的監察費。
第23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第13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的申請期延長六個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另外,今期公報亦刊登了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
第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以個人自用或消費的名義自攜超出以下數量的抗疫藥物及用品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但出示醫生處方證明其有醫療需要者除外:一、止痛退熱藥五盒或五瓶;二、複方感冒藥五盒或五瓶;三、化痰止咳藥五盒或五瓶;四、新冠快速抗原檢測試劑五盒。該批示自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起生效。(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