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銷售十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
【本報訊】據中新網九日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該公告提出,自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對月銷售額十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自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百分之三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百分之一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百分之三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百分之一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自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百分之五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以及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納稅人。
(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百分之十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納稅人。
(三)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二○一九年第三十九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二○一九年第八十七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公告明確,按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徵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