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今起不定罪處罰違防控行為
【中新社北京七日電】隨着疫情防控工作進入新階段,綜合考慮妨害疫情防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對相關法律適用作出及時調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司法部門七日聯合發文,就涉疫刑事案件辦理發佈新規。
解除羈押相關人員
官方此次發佈關於適應新階段的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其中明確,自二○二三年一月八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和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及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對於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這份通知稱,依照中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
依法嚴懲哄抬物價
官方強調,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和嚴重妨害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重點機構防控秩序,對涉疫藥品、檢測試劑等製假售假、走私販私、哄抬物價等危害嚴重、性質惡劣等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治。而對涉疫輕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導和化解矛盾,統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