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top top
第B08版:港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本版標題導航
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安法釋法
高鐵下周二試運行
警首破地洞藏毒案拘五人
中央援建方艙移交港管理
新冠增二萬七宗七十二亡
打鐵還需自身硬
     [ 設為首頁 ] | | [ 返回主頁 ] |
今日日期: 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     版面導航
當前報紙日期:
2022 12月31日 星期
 
下一篇4  
  放大 縮小 默认        

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安法釋法



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釋法,海外律師須獲特首證明書方可處理國安案件。(資料圖片)

    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安法釋法

    海外律師須獲特首證明書方可處理國安案件

    【香港中通社三十日電】三十日下午,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

    據官方公佈,釋法內容如下:

    一、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該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十一月廿八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