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國安法不影響新聞自由權利正當行使
近日,第二/二〇〇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修改法案已獲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接下來立法會常設委員會還將進行細則性審議。有意見認為,法案修改“煽動叛亂罪”並新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以及對“侵犯國家秘密罪”的國家秘密不明確定義而由另外法例專門規範,將使得澳門居民言論新聞自由受限,新聞工作者可能失去新聞及言論自由。其實,這種擔心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一、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居民享有新聞自由等基本權利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國家安全是國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繁榮穩定、澳門居民享有各項權利和自由的重要條件。國安法的修改目的,是因應當今全球安全形勢錯綜複雜、國家面臨更複雜多變的安全和發展環境,為進一步提升澳門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各類犯罪,有效防範和遏制外來干涉,從而為澳門居民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和自由提供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國家越安全,廣大居民享有的權利、自由和福祉越有保障。人民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宗旨。國家安全工作歸根到底是為保障人民利益,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堅強保障。此次修改澳門國安法,僅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叛亂、侵犯國家秘密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懲治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保護的是廣大守法的澳門居民。
二、國安法修改不影響居民的新聞言論自由
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自由。修改國安法,不影響澳門居民從事新聞工作、正常使用社交媒體和通訊工具。如果是依法從事新聞工作或行使言論自由等權利,不會構成犯罪。只有當言論侵犯法律保護的法益,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時,才會觸犯法律。就國家秘密的界定而言,澳門特區政府正在制定的“保密法”將對“國家秘密”內涵和外延作出清晰明確的界定,現行國安法中有關涉及國家秘密檔的證明程式仍然有效,即司法機關可向行政長官或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取得某一檔、資訊或物件是否已經被確定為國家秘密的證明檔。因此不存在個別媒體所稱“國家秘密”內涵不清楚的問題,更不存在接觸政府資訊的新聞工作者犯罪風險增大的問題。
這次國安法修改並不涉及現行有關新聞和言論自由法律的修改。第七/九〇/M號法律《出版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思想表達自由、出版自由及對職業保密的保障等權利,仍可依法行使,第七條規定的新聞工作者獨立性的保障亦繼續享有。修法不影響廣大新聞工作者依法從事正常的新聞工作。
三、居民新聞和言論自由等權利的行使並非沒有邊界
任何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無限制的。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還享有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有關規定的保障。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亦明確指出權利和自由要受到必要的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表達自由的權利要受到應由法律規定的尊重他人的權利或聲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的限制。第二十條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暴力者,都應以法律加以禁止。言論、新聞、出版等自由不能濫用,需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公共道德等社會價值以及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維持合理平衡。
煽動、教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受懲處,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第七/九〇/M號法律《出版法》禁止濫用出版自由,規定透過出版品發表或出版文書或圖像,損害刑法保護的利益之行為,為濫用出版自由罪,應依法追究責任。第八/八九/M號法律《視聽廣播業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凡下列情況均禁止傳播:a. 違反公民權利、自由及基本保障者;b. 煽動犯罪或提倡排除異己、暴力或怨憤者;c. 法律訂為淫褻或不雅者;d. 煽動對社會、民族或宗教少數群體採取專制或攻擊行為者。澳門居民享有的新聞和言論自由等權利不能無限放大。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屬於澳門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範圍。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