築牢國家安全的域外保護網
——兼談保護管轄原則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刑事管轄權都可分為域內管轄和域外管轄兩部分,域外管轄主要適用屬人管轄原則和保護管轄原則。在這次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法律草案(以下簡稱“法案”)中,法案第一-C條第三款前半部分關於“本法律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的第一-G條規定的犯罪”的規定,體現的是屬人管轄原則,而該款後半部分關於本法律亦適用於“任何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的第二條至第五-B條規定的犯罪”規定,則充分體現對國家安全的保護管轄原則。
關於屬人管轄原則,一般不難理解,但對於保護管轄原則,因理論上有“侵害他國主權”的反對聲音,所以筆者擬從專業的角度,就法案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適用保護管轄原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談幾點看法。
首先,從理論上考察,一個國家或地區對發生在本國或本地區領域之外的、且觸犯本國或本地區刑法的犯罪行為適用本國或本地區刑法,這在國際法的理論上具有高度的合理性。
比如,著名的國際法專家奧本海在其《奧本海國際法》一書中指出,大家都承認,對發生在一國之外的危害該國政治安全或軍事安全的罪行、偽造貨幣的罪行或違反移民政策而破壞國家對人口控制的罪行,哪怕行為人犯罪時是在該國領土之外,該國都有理由行使管轄權以保護自己。英國學者阿庫斯特在《現代國際法概論》中也認為,應當允許一個國家懲罰那些發生在本國領土之外的陰謀顛覆其政府、搞間諜活動、偽造其通貨和陰謀破壞其移民規則的罪行。
中國著名的國際法專家周鯁生在其著作《國際法》中同樣認為,國際法並不禁止國家對外國人在國外所作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國家對於在本國領土外,由外國人實施的罪行是否行使管轄權,以及在甚麼限度內行使管轄權,屬於各國依國內法自行決定的事。可見,對侵害一國主權或其他政治、經濟方面的重要利益的犯罪行為,哪怕發生在本國領土之外,該國都有權行使管轄權,這一理論基本上已經得到肯定並形成共識。
其次,從立法上考察,對發生在本國領土之外的危害本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適用本國刑法管轄,完全符合國際立法通例。比如,根據德國《刑法典》第五條規定,對發生在德國領土之外的觸犯德國刑法規定的“內亂罪”、“危害民主法治國罪”、“叛國及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防罪”等罪行,無論犯罪地的法律如何規定,德國刑法均適用之。
除此之外,諸如意大利《刑法典》第七條關於“在外國實施的犯罪”的規定,葡萄牙《刑法典》第五條關於“實施於葡萄牙領域外的行為”的規定,日本《刑法典》第二條關於“國外之犯罪”的規定,法國《刑法典》第113-10條關於“在法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名之重罪及輕罪”的規定,瑞士《刑法典》第四條關於“在外國實施的針對瑞士的重罪或輕罪”的規定,韓國《刑法典》第五條關於“外國人在國外犯罪”的規定,無不體現對本國重大利益尤其是國家安全的保護管轄原則。正如日本學者所說,這就是保護主義,是要保護重要的國家法益或者社會法益。
可見,在立法中對發生在本國領土之外的危害本國國家安全的犯罪適用本國刑法,實行保護管轄原則,這已是大陸法系刑事立法中的通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澳門特區儘管不是一個國家,但因澳門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權,有自己獨立的刑法。所以,保護管轄原則在澳門《刑法典》第五條第一款a項規定中得到充分體現,根據該項規定,任何人在澳門地區之外作出危害澳門本地區政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法定犯罪,一律適用澳門刑法。
最後,從實際需要考察,在澳門的《國安法》中規定保護管轄原則,具有充足的必要性。眾所周知,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是其應盡的憲制性責任,這一點,不僅基本法第廿三條有規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十條也明確規定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因此,當澳門的立法機關經基本法授權自行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時,就應當充分考慮到有關對國家安全施以保護管轄原則的必要性和國際上的立法通例,這是特別行政區應盡的責任。過去沒有,現在就必須補上。
更重要的是,在澳門的《國安法》中規定保護管轄原則,與國家的刑法中對國家安全規定的保護管轄原則形成合力,共同築起一道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域外保護網。比如,當一個澳門居民在外國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罪行後回到澳門被抓獲,澳門法院就可根據《國安法》中的保護管轄原則對其適用澳門刑法。
又比如,當一個外國人在外國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罪行後跑到澳門被抓獲,假設中國內地和澳門兩地刑法對其罪行都可行使保護管轄權,那就可以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如兩地的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是否簽定),或移交給中國內地法院管轄,或由澳門法院自己管轄。無論誰管轄,結果就是一個:決不能讓那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外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澳門大學法學院客席教授 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監事長 趙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