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冀提升為澳門維護國安法制基礎核心法律
修國安法獲全票通過
【本報消息】立法會大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獲參與表決的卅二名議員全數支持通過,將交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引介時期望修改後的“國安法”,能由單行刑法提升定位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讓特區政府據以進一步提升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堅持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效防範和遏制外來干涉,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確保澳門社會持續繁榮穩定。
完善罪名歸責制度
立法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是最後一項議程,黃少澤等政府官員列席。黃司引介法案主要修改內容時表示,一是設立“一般規定”章節,明確法律標的及宗旨、國家安全的定義、法律的適用範圍、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職責及活動領域、相關組織保障、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等。
二是設立“刑法規定”章節,並完善現有的罪名體系和歸責制度,包括:完善“分裂國家”罪、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完善“煽動叛亂”罪、將“竊取國家機密”罪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將“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修訂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以及增訂緩刑、假釋和累犯的特別制度等。
引用多法合適規定
三是設立“刑事程序規定”章節,主要透過準用《有組織犯罪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以及《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合適規定,完善與國家安全執法及相關司法活動相適應的刑事訴訟制度。
四是設立“預防性措施”章節,引入三項預防性措施,即“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並透過準用或補充適用法例規定,建立相應的程序手續、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平衡風險防控和權利保障的需要。
倡公佈翌日起生效
五是建議增訂賦予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生程序具緊急性和卷宗保密處理等規定,並連同上述刑事程序規定和預防性措施,也適用於《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至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危害澳門特區安全的犯罪。
為及時彌補法制漏洞,防範安全風險,提高執法水平,修改完善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應當盡快實施,建議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強調預防懲治並重
黃少澤提到,維護國家安全已經不能單以刑事法律事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便能達到目的,應該以覆蓋傳統領域和非傳統領域為目標,強調事前預防和事後懲治並重。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必須突出系統性、整體性、全面性、綜合性、全局性和多樣性,防範和化解影響國家安全的各種風險。但是現行法律只限於事後懲治危害國土、政治和軍事等傳統領域安全的犯罪,當中的刑事訴訟制度和預防性措施有很多急需健全和完善的空間,這些局限性和不足之處需要及時克服和完善,才能貫徹好“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持續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憲制責任。因此,政府積極開展“國安法”的修法工作,並經過公開諮詢廣泛聽取居民意見後,訂定了國安法修訂案,並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