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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1版:經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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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藥物貨存供應一至三個月
粵遏哄抬藥價 最高罰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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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2 12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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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遏哄抬藥價 最高罰500萬



穗市場監管部門加強藥品價格監管

    粵遏哄抬藥價  最高罰500萬

    【本報記者廣州八日電】隨着各地疫情相關政策的調整優化,民眾紛紛購買常用感冒藥,有藥物出現斷貨後大幅漲價。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昨天向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者及相關單位發佈通告,強調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行為,最高處五百萬元罰款。

    通告指出,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障藥品和醫療器械市場價格秩序穩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要求廣東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者,一是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增強社會責任感,規範價格行為。

    二是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在生產、經營成本無明顯增加下提高連花清瘟、抗病毒口服液、感冒靈、抗原檢測試劑盒等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銷售價格。

    執行明碼標價制

    三是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藥品或醫療器械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是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是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款;對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五百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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