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議題關注度相若
居民支持教唆或支持叛亂入罪
【本報消息】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提到,按議題的關注度分類收到的意見,除“生效日期”關注度相對較低外,其他二十項議題的關注度相若,各佔總意見量介乎百分之四點九至四點九四。當中,收集意見最多的前四位分別是完善“分裂國家”罪、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完善“煽動叛亂”罪及修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收集到的意見數雖然最多,但當中不同意的佔比相當低,僅約佔百分之〇點二六至〇點三三。
違憲“公投”分裂國家
完善“分裂國家”罪方面,諮詢文本建議分裂國家罪的犯罪手段不限於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者,並明確規定旨在分裂國家、破壞統一的具體行為。普遍認為,因應國家安全面對嚴峻複雜形勢,為維護國安和領土完整,有必要完善題述規定。個別反對意見認為定罪條件受太多主觀因素影響,容易被入罪。政府回應指出,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將分裂國家的手段只限定為“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但隨着時代發展,分裂國家犯罪型態確實呈現非暴力化趨勢,例如利用法定程序發動違憲“公投”、僭越憲法賦予的權力進行分裂活動,或透過以暴力相威脅達至分裂國家的目的。這些手段毋須付諸暴力,其社會危害性絕不亞於暴力,故認同現行罪名有必要將非暴力實施犯罪的情況納入懲治範圍。分裂行為的實施手段無論屬於暴力、嚴重非法手段或非暴力,只需強調均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亦即具有非法性。
法律爲禁止危害國安
修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方面,諮詢文本建議將該罪名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相應完善該罪的構成要件,增加試圖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等罪狀,並涵蓋以其他非暴力非法手段作出的顛覆行為。有意見認爲,修訂將堵塞現行規定的不足,更有力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個別意見指“國家政權”、“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非暴力的非法方式”等概念抽象難明,認為容易觸法。政府回應指出,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開宗明義指出了“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制定本法律”。因此,法律中所規定的七項犯罪,都屬於“危害國家安全”這一罪類,而其中一種具體表現形式便是顛覆活動。
煽動叛亂須具體分析
完善“煽動叛亂”罪方面,諮詢文本建議在現行“煽動叛亂”罪中,增補懲處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普遍認同在題述罪名中增補有關罪狀,以懲處公然及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安的騷亂。部分意見認為“煽動叛亂”的定義含糊,且屬主觀判斷,個別意見認為轉載內地負面消息會被追究此罪。亦有不持立場的意見擔憂在網絡社交媒體轉發新聞或影片、對帖文“按讚”、或在私人社交群組內發言會觸犯此罪,希望特區政府清晰有關標準。政府回應指出,文本中特區政府僅就煽動他人作出何種罪行提出完善建議,並無提出修訂“煽動”本身的定義或內容,故根本不存在修法會引起容易入罪的情況。此外,對載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內容的帖文“點讚”、轉發相關內容的新聞或影片,或就有關內容在私人社交群組內發言等行為,雖不排除可能帶有危險的傾向,但是否足以構成“煽動叛亂”罪,仍須按實際行為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教唆支持叛亂須入罪
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諮詢文本建議使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行為獨立成罪,以強化維護國安的刑事政策。有意見指出,二〇一九年鄰近地區發生的連串暴動,出現了很多境外勢力作出教唆及幫助行為,例如向實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培訓、資金或武器,窺準未成年人因不可歸責而未能承擔刑事責任,肆意唆使其犯罪。因此,把教唆及幫助叛亂的行為獨立成罪確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