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婷婷解約敗訴賠鉅款
近日,黃婷婷與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相關合同糾紛一審法律文書公開。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約,黃婷婷支付絲芭公司違約金三百五十萬元。文書顯示,原告黃婷婷訴稱,與被告雙方簽訂《SNH48專屬藝人合約》,約定被告為原告提供經紀服務。合約履行期間,被告未能按約向原告就演藝事業的發展提供全面的培訓及規劃,並且隱匿原告活動專案所得薪酬的真實情況,要求解除合約。
被告絲芭公司提起反訴,稱在被告的全面支持和培養打造之下,原告已經發展成為一名優秀且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知名藝人。原告獲得極高知名度和演藝收入的情況下,但不履行相關演藝活動,還擅自與他人合作從事演藝活動,要求賠償違約金一千萬。法院認為黃婷婷提出解約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絲芭公司根據黃婷婷不履行合約而行使解除權,符合雙方約定,但要求黃婷婷承擔一千萬元違約金額過高,酌情減為三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