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嚴打侵犯公民信息犯罪
【本報記者廣州六日電】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一周年之際,廣東省高級法院發佈一批個人信息保護典型案例,涉及防個人信息“過度收集”、保障信息查閱複製權、規範網絡平台使用個人信息等內容,珠海香洲區法院審理一宗案件上榜。
公佈六典型案例
省法院公佈案例一是蔡XX等人非法買賣個人信息案;二是蔡X侵犯公民信息案;三是周XX訴X電子商務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四是張X等人訴X商家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五是楊X訴X互聯網公司名譽權糾紛案;六是李XX訴某網絡科技公司網絡侵權糾紛案。
案例一,蔡XX等人非法買賣個人信息案。二○一八年五月X網絡科技公司經營者蔡XX與尹X共謀,向X軟件公司購買公民信息,再以每條點三五元或○點一元(人民幣)轉賣,累計出售信息七十多萬條,獲利約五十萬元。尹X獲利六十六萬多元。劉X中等用購得信息建“股民微信交流群”致事主海X被騙。
陽江江城區法院一審認為,X網絡科技公司、尹X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蔡XX、劉X、李X作為公司直接負責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X網絡科技公司罰金八十萬元;尹X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七十萬元;蔡XX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判處劉X、李X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追繳X網絡科技公司違法所得五十萬元、尹X違法所得六十六萬多元。陽江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二,楊X訴X互聯網公司名譽權糾紛案。X互聯網公司開發了X借貸平台APP,持有、保管貸款人提交個人資料信息。楊X於二○一七年通過該APP借款四萬餘元逾期未還款,楊X本人及其親屬、同事、朋友頻繁收到自稱是該APP或陌生人的催收信息。催收人能夠提供楊X在該APP的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號、應還款金額及還款賬戶等信息,還製作詆譭楊X的圖文信息,威脅楊X要群發該圖文信息給楊X通訊錄所有人。
珠海香洲區法院判決X互聯網公司須向楊X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