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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關於輔助人的規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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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2 10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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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關於輔助人的規定 (一)





    刑事訴訟——關於輔助人的規定    (一)

    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七條及續後數條訂定了與輔助人相關的規定。對於輔助人這名字,大家可能較為陌生,究竟輔助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是一個怎樣的角色。為了讓大家對輔助人的規定有進一步認識,本欄將於一連三個星期為大家介紹。今日先為大家介紹哪些人具有正當性成為輔助人。

    其實,輔助人一般來說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例如“盜竊罪”中被偷走財物的人,便是被害人。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不是訴訟主體,只能以證人身份參與訴訟。但輔助人就不同,輔助人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其中一個訴訟主體,享有法律賦予的地位和權限。

    至於哪些人具有正當性可成為輔助人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除了特別法賦予權利成為輔助人的人之外(例如根據第二 / 二○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廿四條規定,向被害人提供具體及實際支援服務的社團,原則上可成為家庭暴力罪訴訟程序中的輔助人),下列人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也可以成為輔助人:

    一、年滿十六歲的被害人。

    二、非經其告訴或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人。即享有告訴權或自訴權的人,例如“毀損罪”為“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犯罪,當中的被害人便享有告訴權,即是其可聲請成為輔助人。

    三、如被害人死亡,且在死亡前未放棄告訴權,其配偶、子女等都可聲請成為輔助人,但該等人曾共同參與有關犯罪者除外。

    四、如被害人無能力(例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則其法定代理人(例如其父母或監護人)等都可聲請成為輔助人,但曾共同參與有關犯罪者除外。

    五、任何人,只要屬刑事程序不取決於告訴及自訴的犯罪,且無人可依據以上各點的規定成為輔助人。即屬於“公罪”的犯罪(例如“販賣人口罪”),倘沒有人根據法律規定成為輔助人,則任何人也都可以聲請成為輔助人。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典》第一二○條的規定,已成為輔助人的人,自成為輔助人之時起,不得以證人身份作證言。至於輔助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享有哪些地位和權限?敬請留意下星期的《認識澳門法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七條及第一二○條、第二/二○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廿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  供稿)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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