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重訂工商業發展基金運作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法規草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長戴建業介紹,為有效運用資源,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重新訂定工商業發展基金的組織和運作。基金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內運作,為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公法人,受經濟財政司司長監督。
配合第一八/二○二二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法規訂定基金具制定資助計劃的職權,監督實體具核准資助規章及批准特別資助的職權。此外,法規訂明屬提高漁業生產力的項目及活動撥歸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負責。
在過渡規定方面,現有資助計劃繼續有效,直至被修改或廢止。另外,在法規生效前已向基金提交的及已獲批的資助申請仍然有效,由基金繼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