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港台入澳醫觀“七+三”
【本報消息】應變協調中心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公佈,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14條的規定,調整第352/A/SS/2022號公告中由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入境人士健康管理措施,自十月十五日起,取消在解除醫學觀察翌日起計第四至七天健康監測及在解除醫學觀察翌日起計第五、七天接受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措施,但入境人士須在解除醫學觀察當天起連續四天進行自我健康管理及每天到社區核酸站接受核酸檢測。
另一方面,根據新冠病毒感染者傳染性的最新科學數據,亦調整了對在入境時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間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人士的集中隔離期限,由不短於入境翌日起計第十天改為不短於入境翌日起計第七天,並須為不再具有傳染性時。措施說明如下:上述人士入境本澳後,按現行要求須進行七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三天自我健康管理(黃碼)及四天自我健康監測(綠碼,但需留意健康及避免聚會等),即“七+三+四”。從本月十五日起調整後,雖然仍要進行七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三天自我健康管理,但取消四天自我健康監測,即變成“七+三”。
至於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解除後的核酸檢測要求,則從現時解除後翌日起按一、二、三、五、七天要求檢測,從本月十五日起,調整為解除當日(第○天)起按○、一、二、三天要求檢測,取消現時第五、七天的檢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