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外的範圍
何謂工作意外?是不是只有在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發生的意外才屬工作意外?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規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第40/95/M號法令的規定,除了在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內發生且直接或間接造成身體侵害、機能失調或疾病,並因此而導致死亡、暫時或長期無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的意外被視爲工作意外之外,在下列情況下,同樣被視為工作意外:
一、因執行勞務活動或提供僱主指定或經其同意的服務,而非在工作地點或工作時間內發生的意外,例如僱主安排一名僱員將貨辦送給客戶,在途中發生的意外。
二、執行自發提供但可為僱主帶來經濟收益的服務時所發生的意外,例如某僱員是地產經紀,他在帶顧客參觀樓盤時發現顧客對另一個不屬其地產公司的樓盤更感興趣,爲給公司爭取更大利益,他隨即帶顧客前往這個樓盤參觀,在參觀期間發生的意外。
三、當僱員為收取工作報酬而處於支付報酬的地點時所發生的意外(透過在銀行帳戶入帳之方式作支付者除外),例如僱員到地盤寫字樓領取工資時,在該地點發生意外。
四、僱員在往返因工作意外的原因而需接受治療的地點途中,或為此而處於該地點時所發生的意外,例如某僱員因工作意外而需要到診所治療,在進行治療時發生意外跌倒受傷。
五、僱員在其僱主明示或默示許可下,乘搭非屬公共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而該交通工具是由僱主駕駛,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按其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駕駛,例如僱員乘搭公司車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
六、僱員因工作前往工作地點或工作結束後返回居所,而駕駛由僱主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按其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例如某僱員駕駛公司車輛上下班,在途中發生意外事故。
七、僱員在懸掛相等於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信號期間,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三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所發生的意外,例如氣象局已在七點懸掛八號風球,而某僱員根據公司規定仍須在九點上班,則在其開始工作前三小時也即是六至九點期間從住所前往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即屬工作意外;同樣,倘僱員在結束工作時八號風球仍然懸掛,從其下班起計的三小時内從工作地點返回住所的途中發生的意外亦屬工作意外。
八、僱員經僱主同意或按其指示參加由僱主、僱主代表或僱主指定的機構所提供的急救、支援救護服務或救援工作的培訓活動或職業培訓活動時,在工作地點或以外地方所發生的意外,例如某僱員在僱主的安排下在公司參加了急救及支援救護服務的培訓,在培訓時發生了意外。
九、僱員參與任何急救工作、支援救護服務或救援工作時在工作地點發生的意外;如屬救援工作,僱員的行為須以拯救、協助、保護任何受傷或有受傷危險的人,預防僱主財產遭受嚴重損毀或減低其損毀程度為目的,即使違反適用於其工作的法律或規章性規定、僱主或僱主代表的指示,或在沒有任何指示的情況下進行救援工作,所發生的意外也屬於工作意外,例如某僱員突然發現公司的鍋爐有爆炸的危險,由於事態緊急,其自行開展搶救工作,期間被鍋爐噴出的沸水灼傷。
註:本文主要參閱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第三條規定。
(法務局及勞工事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