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校教師評核制度下月生效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訂定公校教師工作表現評核的方法、適用範圍和評核程序,以配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的實施。行政法規九月一日起生效。
四範疇評公校教師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法規主要內容包括:因應教師的工作性質,由公共部門領導指定的“評核委員會”對以授課工作為主的教師進行評核,並由指定的“評核人”對校長、副校長、行政主任、訓輔主任及教務主任等進行評核。
在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擔任教師職務的人員,因應工作性質及職務內容分別從“專業精神”、“學校統籌、協調、監察與發展”、“課程與教學”及“學生支援”四個範疇進行評核。
此外,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將設立教師評核諮詢委員會,就送交委員會的評核卷宗發表意見,委員會由部門及學校的代表、被評核人的代表組成,雙方代表人數相等。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以及教師的工作表現評分表,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及核准。
評分不理想再培訓
教青局長龔志明補充,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將涉及約五百名公校教師。針對以授課為主的前線教師,將由公共部門領導指定的三人或五人組成“評核委員會”開展評核;針對校長、副校長、行政主任、訓輔主任及教務主任等則由指定的“評核人”評核。他稱,校長、副校長或由教青局相關範疇人員作為評核人,行政主任、訓輔主任及教務主任或由校長作為評核人。
龔志明稱,公校教師的評核亦適用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評核分數由一至五分,若評核分數不理想,將需要再培訓,或有關法律法規設相應措施。當被評核人對評核結果有異議時,可請求教師評核諮詢委員會發表意見,當局希望評核能更公平公開。他指,教師評核諮詢委員會初步構思由八人組成,分別是教育部門及校方代表四名、前線教學人員互選代表四名,人數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