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報案程序 履行作證義務
問:早前我目睹了一宗盜竊案,當時司警人員登記了我的資料。豈料今天收到司警來電要我協助調查,但我並非受害人,又不是嫌犯,明天又要上班,我覺得很麻煩,可否不去呢?
答:市民是應該協助調查的。根據第5/2006號法律及《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如本局要求市民協助調查時,市民便應履行法定之作證義務,除非由於精神失常或證言涉及職業秘密等情況,否則證人不可拒絕作證。證人如無合理理由而拒絕作證,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因此,市民應與警方合作,履行公民義務。
問:我接到司法警察局人員來電,他要求我到該局協助調查,但他說由於“司法保密”,不能在電話透露案件內容,他所說的“司法保密”是甚麼?我如何求證他真的是司警人員?
答: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的偵查和預審階段必須遵守“司法保密”的原則,本局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對案件的內容保密,因此本局刑事偵查員邀請市民前來本局協助調查時,不能透過電話向市民講及案件的內容,必須在有關市民到達本局時才能向其講解調查內容。
若市民懷疑來電人員的身份,可要求對方提供姓名及職員編號,然後致電本局總機電話2855-7777查詢,確認有關人員的身份。
過往有市民故意向警方提供虛假犯罪消息,俗稱“報假案”,這種行為除了浪費警力之外,亦是犯罪行為。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虛構犯罪是指:在明知該犯罪並沒有發生,並在沒有將犯罪歸責於特定之人的情況下,向有權限當局檢舉犯罪,或者使有權限當局懷疑有人實施犯罪。根據以往發生的案例,作出虛構犯罪行為的人大多都是為了掩飾自己的過錯,例如將公款或家人交予的款項花掉後,找不到合理的解釋理由,於是便假裝遇劫,但這樣不但沒有解決問題,更會令自己犯下另一個嚴重的錯誤,導致犯罪實屬不智。這種行為會使警方開展無意義的刑事偵查工作,足以妨害本澳司法權的行使,故須將虛報犯罪的行為刑事化。本局在此呼籲市民,千萬不要一時貪玩或故意謊報犯罪,以免因此負上刑事責任。但是,有一點需要強調,虛構犯罪這一罪狀所針對的是:在明知沒有發生過任何犯罪的情況下,故意向當局提供虛假的犯罪消息。所以,市民如懷疑有罪案發生而作出檢舉,是不會導致犯罪的。
(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