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彩禮要返還嗎?
上周提到小明與小麗訂立婚約,但在結婚前,小明發現小麗腳踏兩船,所以決定與小麗解除婚約。不過,小明在與小麗訂婚約時,小明及其父母向小麗贈送十萬元現金及一些貴重首飾作為彩禮。此外,小明為籌備婚禮還預訂酒席和禮餅,並因此向朋友借三十萬元。在此情況下,小明可要求小麗返還所有彩禮,以及就籌辦婚姻所作的開支作出賠償嗎?
根據《民法典》第1474條規定,因婚約的一方當事人無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締結婚姻時,任一方當事人均有義務按法律行為之無效或可撤銷的規定,返還曾獲他方或第三人因所訂婚約及對雙方結婚的期待而贈與之物。
此外,《民法典》第1476條亦規定,婚約的一方當事人在無合理原因下背約或因其過錯而導致對方反悔,應就無過錯的一方、其父母及第三人因預計將會結婚而作出的開支或承擔的債務,向該等人作出賠償。而賠償數額係由法院依謹慎判斷定出;在計算賠償時,不僅應按事件的具體情況及各當事人本身的狀況而考慮開支及債務的合理限度,亦應考慮不論婚姻締結與否仍能從有關開支及債務帶來的利益。
所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小明決定不與小麗結婚,小麗便有義務返還小明及其家人為訂婚而贈送的彩禮。此外,由於過錯方屬於小麗,小明可就籌備婚禮而作出的各項開支及負擔,要求小麗作出賠償。
註:本文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474條及第1476條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