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賠償計算收入非例外情況
房局:無計劃修改規定
【本報消息】議員李良汪提出書面質詢,指接獲社屋申請人及承租人反映,受疫情影響,家團成員因任職公司結業或縮減人資規模而被解僱,獲發解僱賠償,其後接獲當局通知,相關金額需列作收入計算,導致超出社屋法定收入上限,相關家團成員在被解僱的同時,家團還面臨不獲分配或被“加租”的困境。
跟進三宗相關個案
房屋局長山禮度在回覆時表示,《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規定,收入是指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區內外所取得的收益,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獲得的賠償亦須視為其中一項收益,故因此而導致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不屬法定例外情況。目前沒有計劃檢討或修改相關規定。
山禮度指出,局方正跟進的三宗涉及相關情況的個案,當中兩宗屬租戶因超出收入上限而調升租金,現有機制已可讓租戶在收入不再超出上限時回調租金;至於一宗屬分配前審查,則因超出收入上限須被取消申請。然而,現時社屋申請已屬恆常性,倘相關家團收入不再超出上限且具申請條件,便可隨時重新提出申請。
議員促因市況豁免
針對房屋局的回覆,李良汪指出,相關人士本已身處低收入及經濟困難狀況,在非其所願的情況下被解僱而獲得的賠償,與收入不能視作同一屬性。加上疫情影響經濟與就業,有關申請人及承租人再重返就業市場絕非易事,解僱賠償款項只能維持短期生活開支。他認為,當局以解僱賠償作為收入計算,明顯未有考慮兩者的分別,有違解僱賠償及社屋申請的法律原意。促請當局透過例外措施處理相關情況,以及因應社會實際環境及就業市場發展,適時檢視相關法律及規定,增加豁免機制,避免出現政策漏洞,令有實際困難的人士受到不合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