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議危品監管法
危品商須設安全負責人防恐襲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昨日上午十時與政府代表繼續細則性審議《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重大危險品用戶有特定義務,包括設具備適當資格及專業經驗且常居地為澳門的安全負責人,有關資格或將以指引或行政法規訂定。
每年提交安全報告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消防局長梁毓森等以視像方式與會。閉門會議逾兩小時,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會上討論政府於四月提交的最新文本,當中涉及修改及新引入條文。
陳澤武表示,會上較長時間討論到重大危險品用戶的特定義務,重大危險品用戶定義為其經營的設施規模較大、危險品數量較多,如油庫和石油氣儲存庫等。
按經驗訂專業資格
引述政府代表解釋,由於相關場所可能成為恐怖分子襲擊目標,場所需遵守相關義務,包括由場所最高管理層確立及制訂預防嚴重事故政策,每年製作並向政府提交安全報告,並具備適當資格及專業經驗的安全負責人,且常居地為澳門。若政府認為該名安全負責人不符合資格,可以反對由該名人士負責,而替代人的資格亦要政府認可。
至於現行方式,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現時已要求具適當資格的安全負責人,消防局與相關場所保持溝通,將來會按法律嚴格執行。關注到如何定義適當資格的專業人士,是否通過准照等方式規範?陳澤武引述政府稱不是通過准照,且不會在此法訂定,政府亦稱沒有學歷要求,而是按經驗,或會以指引或行政法規訂定,但政府無詳細解釋,而他個人理解,因相關場所可能成為恐怖份子襲擊的目標,或會審查人格。
會上亦討論到法案第五條排除規定,陳澤武指,有部分不適用於本法範圍因沒有太大危險性,亦有部分是因有其他法規規管。並舉例,不適用於本法範圍包括軍事場所、設施,因屬國防;至於飲料及食品則屬食品安全法,亦有出入口貿易法規管,委員會表示認同。
陳澤武總結認為是次會議討論暢順,政府逐一解答委員會提交問題清單的一百○七條問題,委員會及顧問團滿意政府解釋,認為清晰立法原意、意圖、適用範圍、各條文及相關法律配合及實際操作等。是次會議討論到第五章二十三條,今日繼續會議審議法案。